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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 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5-03-03 点击数:

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

2025年3日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World Wildlife Day)”,这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日,旨在庆祝和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的认识,并强调保护它们的重要性。这个日子定于每年的3月3日,以纪念1973年3月3日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的目标是确保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2025年的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为“野生动植物投融资:投资于人类与地球”(Wildlife Finance: Investing in People and Planet),这一主题将关注如何通过金融手段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一同探索如何共同努力,更有效、更可持续地为野生动物保护投融资,为人类和地球建设一个更具韧性的未来。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参与并推广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相关活动,我国2025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主题是“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 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增加资金投入,统筹推进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旗舰物种种群数量持续保持增长态势,栖息繁衍环境稳步改善。

自2014年起,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每年都设有一个特定的主题,例如2024年的主题是“连接人与地球:探索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数字创新”,它聚焦于利用数字科技来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而2023年的主题则是“野生动植物保护伙伴关系”,强调了合作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这一天,全球各地会举办各种活动,如研讨会、展览、宣传活动等,来提升人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注和支持。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意识,还能够激发个人和社会团体参与到具体的保护行动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选)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选)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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